宅神朱學恒無可否認的,是一個非常博學多聞,並且見解獨到的怪咖,也為社會做了很多有益的事,算是一個我蠻欣賞的人,雖然我並不完全同意他的某些論點。最近在他的兩篇文章〈受害者的人權在哪?〉和〈關於死刑,給人權團體的話......〉中,朱學恒大力批評人權團體廢除死刑的主張,我不僅不能苟同其中論點,還發現了一些似是而言的論調,所以想要討論一下。
基本上,我雖然不可否認的,在正治見解上,是個自由派,可是對於自由派大力主張的廢除死刑,我原本其實並沒有特定的見解,我並不認為死刑的存廢是個重要且優先的問題,因為這個社會上還有其他更重要的人權議題。然而,如果站在我的宗教立場,我必須是要主張廢除死刑的,所以就當我比較贊成廢除死刑好了。
既然我原本並不太關心這個議題,所以我也不想多花時間深入分析死刑存廢的利弊。廢除死刑的理由有很多,我也不想一一列出,不過我比較同意的理由有兩個:一)死刑犯如果有那麼一丁點可能是無辜的,那處決之後就再也沒有翻案的可能,那些坐了冤獄難道不值得同意嗎?我不是法學專學,不過據我的理解,在極大部分文明先進國家的司法原則,是寧可放錯,不可殺錯的。
二)司法對罪犯的制裁,在許多現代化國家中,已經不僅僅是懲罰而且,還包括罪犯的行為矯正。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種「復讎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絕了原諒,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我想要申明一下我的立場,我並非主張死刑得要在所在國家中廢除,我僅主張死刑該在現代化的開發國家中廢除,而發展中國家有各別的國情,暫且不討論。在維基百科,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及其它資料:* 91國(地區)沒有死刑。
* 10國只對於例外的犯罪(如戰犯)有死刑,對普通的犯罪沒有死刑。
* 36國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而10年內沒有處決,或是有做出不處決的國際承諾(如俄羅斯)。
* 57國(地區)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
從以上數字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全球194個國家(地區)中,僅有29%的國家(地區)有實際上對一般罪犯執行死刑。而先進國家中,實際上執行死刑的,應該只有美國、日本、新加坡吧,可見廢除死刑有可能是基於民主制度、法制建設、人道主義的進步發展,使得死刑的存在的需要減少。
根據我的理解,朱學恒的兩篇文章〈受害者的人權在哪?〉和〈關於死刑,給人權團體的話......〉中,主張受害者的人權才是最應該被關注的,並且暗示人權團體的偽善。
朱學恒提出:
為什麼我們有資格因著自己的宗教信仰,而去要求受害者家屬原諒那些殘酷冷血,讓受害者家庭再也不能團聚的加害人?
當支持廢除死刑的單位有眾多教授支持,甚至還有外國政治團體和出版社贊助可以出書的時候,被奪去親人生命的被害者有誰來贊助他們,有誰來幫他們說話?
當我們在為了那些手段殘酷的加害者爭取人權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忘卻了那些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在暗夜中無助的哭泣聲?
基本上這一點在就是似是而非的,因為人權團體主張的廢除死刑,尋求的是政治的途徑,並不表示人權團體否定司法途徑給予被害人家屬公道正義。
朱學恒表示:
請問,為什麼那些有錢有勢、有免費辯護律師團、有國外資金贊助、擁有大量資源的人權團體有權在這個時候使盡一切手段,剝奪這些受害者家屬所期待的正義,而這正義是我國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正義!
人權團體有什麼權力去剝奪這些弱勢,相形於你們的力量根本微不足道的受害者家庭所應該獲得的法律判決和執行?
這難道不是強凌弱,眾暴寡的行為嗎?
在國家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之下,司法主持正義,還受害人家屬公道,人權團體無權過問,他們不可能干預審判過程和結果,所以從行政和立法下手,是可以理解的,人權團體阻撓死刑的執行,並不代表他們試圖干擾司法還受害人家屬公道。
朱學恒指出: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329
看看廢除死刑聯盟這篇誇耀自己成就的「蹣跚步履的五年,堅定未來的十年」的文章吧。
全文長達3496字,談到受害者的文字有多少? 僅有佔了全文的6.3%,堂堂的222字!而且還根本沒有一個解決方案!
就跟我前一篇的文章一樣,在照顧加害者的人權的同時,這些人權團體何時盡過責任去照顧受害者家庭?去在社會上避免可以觸犯死刑的罪刑發生?
社會大眾不是白癡或是笨蛋,他們當然看得出來這些人權團體有沒有照顧受害者家庭? 有沒有替他們著想? 有沒有替他們作法律顧問? 如果沒有,這種選擇性的人權有什麼好自豪的,各位自己好好想吧。
是的,朱老說的對,那些人權團體是選擇性的,不過我想那樣的選擇性是出自於,照顧受害人家屬和主持正義公道是國家的責任,可是現今台灣法律卻還未同時也顧及罪犯的人權,所以他們可能只是在做國家還未做可是卻應該要做的事而已,不代表人權團體漠視受害人的權益。
朱學恒還說:根據報導,台灣的法務部在多次民調後,得出的支持死刑的民意支持度是七成八。
你、我,都沒有力量和機會簽署死刑執行令,你,我,也都不懂得如何去遊說和提起非常上訴。但只要有幾個人懂得去作,只要有一個人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那些贊成死刑的百分之七十八的多數民意,全部都毫無用武之處!
在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民意是施政的參考,並非標準,因為負責任的政治家必須更長遠地考量國家社會的發展,否則如果多數民意不想繳稅,難道就真的不繳稅了?美國前陣子對金融業紓困,也是在多數民意反對下進行的,可是絕大部分政治和經濟專家卻認為是對的事。所以儘管多數民意支持死刑,卻不見得一定得完全成為立法和行政依據。
朱學恒說道:國家的法律機器,在歷經多任承審法官、多任檢察官,雙方律師曠日廢時的法律程序之後。
我國的法院甚至會多次發回更審,受害者家屬經歷五到十年的法律程序,耗費大量訴訟費用之後,甚至高達更八審以上才會定讞。
所以,其實從中可以看到,對受害人家屬而言,更折磨人的,不是罪犯有沒有被判死刑,而是繁複的審訓過程,所以應該要改革的,是司法程序!
是的,那些被害人家屬的確值得同情與關心,我也同意社會和國家應該對他們伸出實質的援手。不可否認,許多被害人家屬恨不得加害人也能被殺,可是這並不見的是執行死刑的正常理由。
舉個例子好了,如果有回教徒從小在他的社會學到通姦就得被亂石砸死,偷盜就得被砍手,那麼如果他的老婆和人通姦,東西被偷了,可是老婆和小偷在文明的法律下,僅被判罰款和坐監,沒有被判亂石砸死和砍手,那他是否就可以主張他的正義沒有得到申張?
朱學恒說道:請問,為什麼那些有錢有勢、有免費辯護律師團、有國外資金贊助、擁有大量資源的人權團體有權在這個時候使盡一切手段,剝奪這些受害者家屬所期待的正義,而這正義是我國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正義!
是的,不可否認的,某些死刑罪因為死刑尚未執行,的確對受害人家屬造成了心理負擔。不過,難道死刑執行了,家屬就完全得到了公道了?其實,換個角度來說,那些家屬的心理負擔,更大的一部分是因為死刑的存在!因為被判死刑的犯人,卻因為政治角力而繼續活著。如果沒了死刑,最高的刑罰是無期徒刑,那麼那些罪犯被判無期徒刑後,家屬心理甚至有可能會好過一些,而不會因為刑罰尚未執行而受苦!
就算死刑存在,那些罪該萬死的罪犯真的被槍斃了,那麼正義公理就明了了嗎?國家社會就不再需要給予家屬協助了嗎?其實,與其讓死刑犯被槍斃,國家社會給予被害者家屬實質的協助,如財政和輔導等,可能被槍斃死刑犯更實際吧!好吧,如果國家社會真的能夠給予被害者家屬實質的協助,就算不槍斃死刑犯,而成了缺憾,那可能也只是唯一的缺憾。反之處決了死刑犯,可是家屬仍然活在仇恨悔憾的陰影當中,那會更有意義嗎?
不過,我相當同意的是,有些人權團體的確做過頭和走錯方向了。與其為已判死刑的罪犯爭取所謂權益,還不如從立法面下手,被死刑從法律中廢除,而非避重就輕、本末倒置地阻撓死刑的執行!
延伸閱讀:
The Sky of Gene - 關於死刑,給空中的人形醫生的話.....
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關於死刑,給朱學恒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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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意見:
我個人認為在法律還沒有明訂廢除之前,法務部長不可以因個人的信念而不簽文件及執行,這是不尊重法律。當個人意見和法律不同時,應以法律為主,個人意見不可以和整個六法全書混為一談,尤其是一個司法部門的最高首長。不簽不執行,等於沒有作好他的工作,對不起所有人。他要作的是推動修法,而不是不簽、不執行,法院不是他家開的,法律也不是他說了就算。這算知法犯法吧,至少也是公然遊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帶,不過怠忽職守,是一定的。
朱大也邀您一起「戰」了嗎?
我會這樣問的原因是因為九把刀有爆料被邀之事
法務部長不簽署死刑執行,是因為他們認為死刑是惡法,違背他們的政治理念。法務部長是行政長官,修法是立法院的職務吧。法務部長無權干涉司法審判,也無權立法,不過,既然法務部長能夠不簽署而讓死刑不能執行,那表示法律也賦與他們權力不執行某些法律。法務部長因個人理念不簽署死刑的執行,我想在法律上並沒有問題,問題是出在他們是否應該為個人理念而阻曉公理正義的執行。
「戰」?
我不曉得九巴刀被邀之事耶。
這篇文章純粹是紓發自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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